第 2 章

道:“原告狀師此言有誤導之嫌。苦主家中是否有女兒,與案發地點的女童並無必然關聯。如有,還請原告方出示有效證明。”誰說在現場就一定是被害者的家人或親眷?萬一人家隻是路過的呢?萬一是被害人生前撿的呢?萬一被故意放在那兒的呢?有太多種萬一存在的可能性了。師爺想要以此來證明卓文供詞作假,那就請用關係證據說話。卓覓這招,叫斷水拖泥。堵住對方,再由此拖條後續。就是在拖誘苦主一方就此順話接下,幫忙去找到那名女童...給這名衙役,然後正色,轉身,去將卓文用力扶起。掛其一臂在自己脖頸側,扶著他,讓他借自己的力,與那兩名衙役並排而立。卓覓再將卓文的一條手臂抬高,問向眾人。“大夥兒可看出區彆來了?比比墨片,比比這人身上的血績。”眾人用力點頭,就連所有的衙役們也跟著把頭點成了小雞啄米。這要再看不出,就真成傻子了好嗎?王縣令和馬縣尉,也不得不跟著點頭。不想、也不能被人當成白癡。其實,這兩者的差彆並不那麼明顯,最有區彆的隻...